鵝庵

翻譯案語

案。書去年出。珠玉在前,茲摘出翻譯及校對時之一些案語,聊爲攀鱗一二;既以記念讀碩時期的那些時光之一二,亦可以見當時導師從善如流之極難得之胸襟與氣度,提醒自己求學須時刻秉持謙遜之態度。顧讀碩二三年,一年半在此書。日後不幸無能深造。偏僻角落,既獨學無人,聊封存爲一檔。


1.     第三章。引王安石「王者天太祖」一節。原著註腳言王先謙釋「天」爲動詞,意指「配天」。翻譯時,補充王說本循唐人楊倞注而來。從,補入註腳。

2.     第五章。新學禮學著作表。原著表列有著作22種,翻譯時提出刪去1種,補入5種爲26種。今案:當時不知何解以《宋志》爲先。

3.     第五章。新學禮學著作表。原著原有陸佃《深衣制度》。翻譯時提出,該著實爲王普作,不出陸佃。刪去。

4.     第五章。新學禮學著作表。原著無並提出補入者:陸佃《禮記新義》、陳暘《禮記解義》、陳暘《北郊祀典》、王安石《南郊式》(當時並提出劉成國先生《年譜》考證為沈括主力,後譯本表格下說明補入此項)、陳祥道《周禮纂圖》。

5.     第五章。原著引《政和五禮新儀》四庫全書本「以道損益而用之」句。翻譯時指出,據浙大標點本校勘十萬卷樓本和楊守敬本,當作「以道損益,制而用之」。從,在註腳中援引浙大本,論浙大本文氣更匹配。

6.     第五章。陳祥道《禮書》,原著本用《四庫全書》本,翻譯時提出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藏宋刊元修本,一概改之。

7.     第六章。原著提及太祖神主原物從此失卻。翻譯時指出,《中興禮書》卷94實載有太祖神主,未知是失而復得抑或重新打造。中文版以《中興禮書》卷94材料補入註腳。

8.     第六章。原著言「廷」讓人想起佛寺庭院。翻譯時補充金鶚云:庭者,堂下之地。注補入。

9.     第六章。原著提及,楊復在《祭禮》中添入了一段《大戴禮記》關於諸侯遷徒先祖之廟主至「新廟」的材料。翻譯時提出,此實朱子〈答葉味道〉時已引論之。中文版正文添入朱子〈答葉味道〉書信,言楊復引用大戴可能師法自朱熹。

10.  第六章。原書提及,在朱熹的圖中,室在功能上取代了寢,云云。翻譯時提出,室、寢之藏主,似是前後階段上的差異,並引朱熹〈答陸子壽〉書爲證。中文版修改論述,並轉述案語所引〈答陸子壽〉之觀點,在註腳中添入材料。

11.  第六章。原書引楊復注「祝所以導神也」。翻譯時提出,此句見於盧辯注,楊復襲之。從,改之。

12.  第六章。原書言《爾雅》注將 「廂」命名為「夾室 」。翻譯時指出,「夾室」一名早見於《禮記.雜記》經。從,改。

13.  第六章。原書言,楊復的解釋並不見於黃榦《經傳通解》的早期稿本 。翻譯時指出,黃榦本《諸侯遷廟》在卷二十,亦引及《大戴記》。中文版改爲「值得注意者,在黃榦 《經傳通解》 稿本中,也有上文提及的 《大戴禮記》 文字」云云,整段文字據以改易。

14.  第六章。原書言,「穆」字在古代字書《說文》中正有「深遠」之意 。翻譯時指出,《說文》原書無此說,此乃出《說文注》,並指出朱熹《詩集傳》釋〈清廟〉有沿襲《毛萇傳》「穆,深遠也」之說。中文版改爲「“穆” 字在朱熹理解中正有 “深遠” 之意」,並在註腳中補入一節討論朱子之〈清廟〉釋讀。

15.  第六章。原著述季陵奉主,言季陵將原本藏在開封太廟的宋帝九廟神主奉送到揚州。翻譯時指出,實乃由揚州出發,而非由開封到揚州,並引《建炎時政記》材料。從,改,補充援引《時政記》。

○   以上十五條,爲原書無而因添入材料者。



16.  第二章。原書言聶崇義稱「宗廟制如明堂」,二校時提出,此乃引自《周禮》賈疏而來。從,改。

17.  第二章。注言禮院禮官稱唐代太廟中睿宗、中宗同列於昭爲誤。二校時指出,玄宗九廟之制,可能就是以睿宗、中宗皆處昭位。微調。

18.  第四章。引陸佃〈昭穆議〉,原著一節本作「實屬父行乞于上世之次」。翻譯時提出「乞」本當爲「乙」,且句讀有誤,致下文解讀有偏差。從,改正,並以案語所引他文增修段落文字。

19.  第四章。原著言何洵直和張璪所援引《左傳》「文王世次居穆」一句云云。翻譯時提出《左傳》無此文,該句實乃何洵直、張璪對《尚書》「穆考文王」的詮釋。從,改。

20.  第四章。原著言「《左傳》正文中之“世次”」云,翻譯時提出「世次」一語實不見於《左傳》正文,只見於杜預該注。從,改。

21.  第五章。述陳祥道《禮書》觀點,原著以其所引孔疏爲陳氏觀點。翻譯時提出。改。案:當時老師似有提及自己復讀時亦發現當爲孔疏。然學生記憶不確定也。

22.  第五章。原著述陳祥道《禮書》觀點,以陳祥道理解明堂爲三三相重、象「五行」云云。翻譯時提出,實乃沿襲鄭注。從,改。

23.  第五章。原著述《禮書》觀點,引「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翻譯時提出,實出《穀梁傳》,非陳氏評語。從,改。

24.  第五章。原著述《禮書》援引《穀梁傳》,言《穀梁傳》二年春,魯文公祀其父僖公先於其祖莊公。翻譯時提出,實非莊公,而乃叔父閔公,僖公本閔公庶兄。並引傳文證明當爲夏。從,改,並補充傳文之「躋」語。

25.  第五章。原著引《政和五禮新儀》四庫全書本家廟相關之劄子,以爲出俞㮚。翻譯時指出,《四庫全書》本實脫二百字,當非俞㮚,從,改。

26.  第六章。原書言,朱熹借用了陸佃「世次」、「廟次」之說,云云。翻譯時指出,原文無提及世次、廟次,而是論墠壇程序之漸進。中文版全節文字刪修,改以論昭穆墠壇之「迭進」關係。

27.  第六章。原著提及,朱熹認爲五廟各有「都宮」環之。翻譯時提出,朱熹所謂都宮,應是羣廟之牆,內各有廟,單廟則以牆為垣也。從,改並補入注腳。

28.  第六章。原書言,根據朱熹,他的老師說過祫祭有兩種。翻譯時指出,原文實是楊復言其老師說祫祭有兩種,即乃朱子自己之論。從,改。

29.  第六章。原書言,「由於毀廟之主不在大祫之內」。翻譯時指出,原文實是指時祫而非大祫。從,改。

30.  第六章。原書提及並錄引朱熹在〈論本朝廟制〉一狀的附圖云云。翻譯時提出,原書無題「論本朝廟制」奏狀者。從,改。

31.  第一章。中文版論玄宗九廟,補充九廟之制不見於經典禮學和前朝制度。二校時提出,王莽可能有九廟。且王肅某意義上亦有九廟之說。微調。

32.  第四章。原著言禮文所方案與《熙寧儀》存在差異,並注在禮文所之太廟佈局方案中,順祖被祧出太廟。二校時指出,《熙寧儀》中之方案爲祫祭佈局,非太廟自身之佈局,與禮文所不一,故有順祖。刪去注35。

33.  第五章。原書言:「元符三年,宰相蔡京、陸佃、黃裳,還有其他一些禮官奏呈新的廟制,其中,宋神宗的廟室被升遷到昭室。」二校時,指出元符三年時蔡京未爲是宰相,且此段所本之材料非言升遷神宗至昭室。從,刪。

34.  第五章。原著言《新儀》卷115載祭祀聖祖之儀在坊州道教廟宇,非開封太廟云云。二校時指出,在開封景靈宮祭祀聖祖,見卷114云云,又辨原注言《新儀》不稱呼聖祖儀爲「廟儀」等。從,刪。

35.  第四章。原著言《宋史》所載何洵直圖與陸佃奏議所引不同,《宋史》大概有誤。三校時指出,非《宋史》有誤,而是《宋史》所載乃禘祫佈局,與陸佃奏議不一。

○   以上二十條,爲原書引述或釋讀史料或未盡善而修改者。



36.  第二章。引宋祁一節。英語原著提及宋祁言若宋人見趙宋始祖不為後人所重,將樹立不好榜樣。翻譯時提出原材料並無此觀點。刪去。

37.  第五章。原著錄有陳祥道《禮書》四庫全書本卷八十九〈祀明堂〉圖書影,翻譯時提出,該圖不見於《禮書》宋刊元修本,實爲明清刻本所添。宋刊本之明堂圖實在卷四十。遂刪去。

38.  第五章。原著注引《續長編》提及鄭居中弟鄭久中是王雱的婿。翻譯時提出,劉成國〈稀見史料與王安石后裔考〉認為《長編》記載有誤,以王雱婿當為呂安中。從,刪注。

39.  第六章。原書提及,朱熹之構想如庭、房和夾室,亦不見於該1976年出土的周代建築。翻譯時提出,查巫鴻原著該圖有中院,或即庭。刪去「庭」字。

40.  第六章。原書述楊復儀節,言在碑處簡短而莊重地禱告後云云。翻譯時提出,原文無禱告,從。

41.  第六章。原書言及盧辯是首位指出筵應在祖靈蒞臨之前便置於堂上的戶牖之間的學者。翻譯時指出,該注非此義。刪去。

○   以上六條,爲原書有而刪去者。以下多小節。



42.  第三章。中文版注原補充討論韓維議東向之位一奏,以韓氏任職考之,大概撰於嘉祐四年。二校時指出,《文獻通考》卷102有更直接的證據。刪去「以韓氏任職考之」等一句。

43.  第五章。原著注3提出,有趣的是,梁燾名單無王雱和沈季長。翻譯時提出,據《宋宰輔編年錄》梁燾名單本有三十人,《編年錄》列明者僅十九人,王雱、沈季長或在餘十一人也未可知。補入。今案:梁燾名單在元祐二年,時王雱和沈季長或已逝故也。

44.  第五章。原著引梁燾所列新黨名單原缺張璪,翻譯時提出,補入。

45.  第六章。原書言,黃榦恪守師說,其注重《周禮》乃繼承朱熹。相較之下,楊復包容性更強云云。翻譯時提出,楊復本亦引《周禮》文甚繁。中文版添入補充云。

46.  第六章。原書述楊復儀節,言君主立於堂阼階之下,西向,以其祖廟神主在室之東之故。翻譯時提出,西向蓋因其立於東階下。微調。

47.  第三章。原書言曾布嚴格遵從王安石新法。二校時指出,嚴格而言非是。於是改去「嚴格遵從」。

48.  第五章。原著注1以程元敏考證《三經新義》原名爲「詩經義」、「尚書義」,翻譯時提出實爲「詩義」、「書義」。從。

49.  第六章。原書言,將「廂」成爲「夾室」,此一名目在北宋始祖廟議開始普及。一校時提出,「夾室」也見於唐代廟議。從,改。

50.  第六章。言朱熹尤其稱賞方愨和馬希孟對太廟廟次的解讀。翻譯時指出,實非言太廟廟次。從,微調。

51.  第六章。原書言,壞廟以後昭穆仍舊,朱熹告訴陸九齡,這個原則最初是由北宋的某個「禮家」提出。翻譯時指出,原文無提及北宋。從,刪去「北宋」。

52.  第五章。王安石《禮記要義》一種,原著原因劉成國論著而誤爲《禮經要義》,翻譯時提出,從。

53.  第五章。新學禮學著作表。王安石《周禮新義》、王昭禹《周禮詳解》、方愨《禮記解》、陳暘《樂書》、楊完《元豐郊廟奉祀禮文》出處,補入《宋志》。何洵直《禮論》出處,補入《玉海》。陸佃《禮象》、龔原《周禮目》出處,補入《中興目》。陸佃《禮記解》、陳祥道《禮例詳解》、陳祥道《禮記講義》出處,補入《集說》。

○   以上十二條,爲資訊小節處者。



54.  第二章。原著引「是以天下之人不復知尊祖,而子孫得以有功加其祖考也。」缺「人」字,翻譯時添入。

55.  第三章。原著注47「王同策」原作「王從策」,翻譯時改為「同」。

56.  第四章。原著引李清臣文句原讀「欲繼三代絕蹟制度文理,燦然一新」,翻譯時改爲「欲繼三代絕蹟,制度文理,燦然一新」。

57.  第四章。原著注65原作「禮記新解(Liji xinjie)」,翻譯時改爲「禮記新說」。

58.  第四章。原著引劉歆句原作「則孫常興祖相代」,翻譯時改「興」爲「與」。

  1. 第四章。原譯「始祖東面」者,一校稿作「始祖位於東面」,提出,終稿不改。
  1. 第六章。引「孝嗣候某」。一校提出爲「侯」。從。

○   以上七條,爲文字之小節者。



  1. 第四章。原著提及孫諤維護舊黨,本作徽宗時期。翻譯時提出當爲紹聖年間。改爲哲宗親政時期。
  1. 第四章。原著述神宗命何洵直任禮文所,作1079,翻譯時改爲元豐元年。
  1. 第五章。原著引劉成國言王安石於嘉祐三年時已撰成《易經》新解,翻譯時提出劉成國考證未言確鑿為嘉祐三年。改爲「嘉祐初年」。
  1. 第五章、第四章。何洵直原附(jinshi. 1078)。以何洵直當治平四年及第。改。
  1. 第六章。論朱熹被貶。原作慶元三年,翻譯時提出當爲二年。改爲「慶元以後」。

○   以上五條,爲年代之小節者。



  1. 第三章。原著注10、注12〈議僖祖廟狀〉作卷22,翻譯時改正爲卷25。
  1. 第四章。原著注9《直齋》原作卷5,翻譯時改正爲卷6。
  1. 第四章。原著注50頁數本作4129,翻譯時改爲5129。
  1. 第四章。原著注60頁數本作2573,翻譯時改爲2574。
  1. 第六章。原書注101頁數作586–92,翻譯時改爲455。

○   以上五條,爲卷數頁數之極小節者。其餘更細微處,更不錄。


又附:2022年五月郵。

前賜文,學生仍在拜讀。不過,文中有一細節處,老師不介意的話,學生不揣淺陋,仍希望請教於老師。 老師提及程頤文集南宋初已編定,引《秘書省續編到四庫闕書目》等載「《伊川集》五卷」。注3又提到《直齋》、《通考》所記《伊川集》卷數與葉德輝按語不一。查諸書:
《秘目》:「錢惟演[…]又伊川集五卷」;
《直齋》卷17:「擁旄集五卷、伊川集五卷:樞密使思公吳越錢惟演希聖撰,[…]惟演文集甚多,此特其二集爾。出鎮河陽、河南時所作也。全集未見。」
《直齋》卷17:「伊川集九卷:崇政殿説書程頤正叔撰。」
《郡齋》卷4:「程伊川集二十卷」;
《遂初堂.別集》:「錢文僖擁旄集 伊川集 […]伊川先生集」;
《通考》卷234:「擁旄集五卷、伊川集三卷」,下引《直齋》釋語;
《通考》卷236:「伊川集二十卷」,下引《郡齋》、《直齋》;
《宋志》:「程頤集二十卷[…]錢惟演伊川集五卷」。
疑《秘目》以至諸書所載「伊川集五卷/三卷」非程頤文集,而是錢惟演集。程頤文集則為「二十卷/九卷」之數。蓋書題相同而實為二書。又錢惟演是書,胡耀飛點校《錢惟演集》據《直齋》「出鎮河陽、河南」認為當作於天聖九年至明道二年間,(347)則或在程頤生年以前已就。胡說想是依據其《錢惟演年譜新編》,惟學生未及見其文,不能進一步考查。無論如何,回顧注3所引《秘目》按語,所謂「宋《志》、陳《錄》同。《文獻通考》〈經籍考〉引陳《錄》作三卷。《遂初目》無卷數」者(此句老師文中讀為「宋《志》、陳《錄》同《文獻通考》〈經籍考〉,引陳《錄》作三卷」),如區別錢惟演和程頤二書,以諸書所載錢書卷數比對,則契合。具體仍請老師再裁定,未知孰是。
再次感謝老師。並請

案。終稿刪去《秘書省續編到四庫闕書目》並註腳中之待考云云,並補入上引郡齋一條。

 | 

#謾記